想雇外籍看護?先搞懂這些事
(更新日期:2026/5/9)
一、 聘僱外籍看護工所需具備的資格:
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政府放寬申請外籍家庭看護的門檻。
-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可持身分證明文件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申請;但若僅以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仍須辦理國內求才至少 7 日。
- 70 至 79 歲罹患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者,可憑醫師診斷證明免巴氏量表申請;癌症第四期以上者,則屬不分年齡的重症多元免評資格。
此外,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且 CDR 達 1 分以上者;或由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以及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者,也可依多元免評方式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平衡機能障礙。
- 智能障礙。
- 植物人。
- 失智症。
- 自閉症。
- 染色體異常。
- 先天代謝異常。
- 其他先天缺陷。
- 精神病。
-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
- 罕見疾病。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吞嚥機能、多重障礙。
三、申請外籍看護工應具以下資格:
- 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為直系血親或配偶;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一等親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子女之二等親。
- 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無親屬關係,被照護人在台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
- 申請人台華無親屬,而以本人為被照護人,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以本項資格申請者,申請人需事前委任一代理人,處理申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就業服務法規規範之外國人管理義務時,其後續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等相關事宜。
四、雇主需支付的外籍看護費用:
【基本負擔:$23, 428元】
- 基本薪資:$20,000元 (目前新聘或續約之公版薪資)
- 健保費 (雇主負擔):$1,428元
- 就業安定費:$2,000元
【加班費計算 (假日不休假)】
- 加班 4 天:$2,668元 ($667 × 4)
- 加班 5 天:$3,335元 ($667 × 5)
【每月總預算 (估計值)】
- 若加班 4 天:$26,096 元
- 若加班 5 天:$26,763 元
五、聘僱外籍看護的途徑:
- 國內承接:已經在台灣工作的看護前合約期滿或因故需轉換雇主,即可經由仲介或「移工媒合平台」簽訂契約。耗時短,適合需求緊急的雇主。但承接後的聘僱時間,為法定許可的 3 年減去該移工在前雇主處已使用的時間。
- 國外引進:雇主依仲介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海外挑選。引進過程涉及國外簽證及文件驗證,程序較複雜且時間較長,但是外傭來台後可完整做滿三年約。
- 多元陪伴服務:由政府指定的公益法人或非營利機構擔任雇主,提供「彈性鐘點制」服務。適合短暫空窗期、手術後急性照護、或不方便提供移工住宿的家庭,免除長期聘僱的行政負擔。
六、 外籍看護與幫傭有不同的工作範圍:
許多家庭會把看護與幫傭的工作性質混在一起,指派看護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規定,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廢止其聘僱許可。
- 看護工作內容: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 幫傭工作內容: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七、雇用外籍看護工會相關法律責任: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之移工變更工作場所。
- 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移工接受健康檢查或函報結果。
- 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 對所聘僱之移工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 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移工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 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違反第57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 3 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八、終止聘僱
外籍看護若有下列情事發生,僱主可要求終止與外傭間之聘僱契約:
- 工作期滿。
- 拒絕雇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需有明確紀錄)。
- 工作不勤奮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經輔導無效。
- 詐欺、暴力或行為不檢。
-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非法打工)。
- 偷竊或非法佔有雇主物品。
- 傷害、虐待受照顧者或雇主家屬。
- 違反工作規則,經仲介或相關單位見證核發三次警告函者。
- 其他重大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基於人道立場,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否則外傭亦可要求終止與雇主間之聘僱契約:
-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
- 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
- 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
- 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
- 其它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
九、其他相關建議:
- 要懂得適時關心外傭的身心狀況,擁有良好的雇傭關係可以省去許多的麻煩,或是找人替補。
- 為了避免外傭自行逃跑,必須慎選仲介公司,契約要擬好關於外傭逃跑後,後續的處理方式,以及多久會有新看護替補上,還有費用賠償的問題等。
- 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次聘僱許可通常以 3 年為一期,期滿後可依規定直接在臺辦理續聘、期滿轉換或重新招募。一般家事移工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最長為 14 年,但若表現優良且符合資格,雇主可透過「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將其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轉任後不僅不受原本工作年限限制,雇主更可免繳就業安定費,有助於留住熟悉家庭照顧需求的資深看護,維持照顾的穩定性。
- 依現行規定,初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需完成聘前講習,了解移工聘僱法令、勞動權益、薪資給付、聘僱管理及可運用的政府資源。若家中已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且被照顧者經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當外籍看護休假或因故請假無法照顧時,也可向1966或所在地長照管理中心申請喘息服務,透過長照資源協助銜接照顧空窗,減輕家庭照顧壓力。
- 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雇主須為外籍看護投保職災保險。保費採按月扣繳或每半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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